1 拼音
GBZ 11—2014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lín huà qīng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2014《職業性急性磷化氫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代替 GBZ 11—2002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國衛通〔2014〕14號)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2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第6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1—2002《職業性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與GBZ 1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診斷分級由輕度、重度中毒兩級改爲輕度、中度及重度中毒三級;
——在“重度中毒”中刪除“昏迷、抽搐、明顯心肌損害、明顯肝、腎損害”;增加“重度意識障礙、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猝死”。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蘇州市第五人民醫院、河南省新鄉市職業病防治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玉靜、黃金祥、郝鳳桐、劉傑、方紹峯、朱曉莉、吳娜、孔玉林、姚開娟、周世義、李惠玲、李安。
本標準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7797—1987:
-GBZ 11—2002。
4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78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7 5 診斷分級
7.1 5.1 輕度中毒
短期吸入磷化氫氣體後,出現明顯頭痛、頭暈、噁心、嘔吐、咳嗽、胸悶、胸痛等症狀,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輕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7.2 5.2 中度中毒
5.1中症狀加重,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中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 急性支氣管肺炎(見GBZ 73);
c) 急性間質性肺水腫(見GBZ 73)。
7.3 5.3 重度中毒
5.2 中症狀加重,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e) 猝死(見GBZ 78)。
8 6 處理原則
8.1 6.1 現場處理
立即脫離現場,保持安靜,保暖。皮膚或眼受污染者,立即清水徹底沖洗。
8.2 6.2 治療原則
6.2.1 合理氧療,必要時應用呼吸支持治療。
6.2.2 積極防治腦水腫、肺水腫,早期、足量、短程使用糖皮質激素。
6.2.3 其他對症及支持治療。
8.3 6.3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0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磷化鋁、磷化鋅的製造、包裝、運輸及使用磷化鋁、磷化鋅燻蒸糧谷、皮毛、中草藥等行業勞動者可接觸到較高濃度的磷化氫。乙炔氣的製造及矽鐵運輸中因原料中混合磷化鈣等雜質,也會產生磷化氫。工業製備鎂粉、黃磷製備、黃磷遇水、含磷酸鈣的水泥遇水、半導體砷化鎵擴磷遇酸、含磷污泥處理作業、飼料發酵等作業的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接觸到較高濃度的磷化氫氣體。此外,含磷的鋅、錫、鋁、鎂遇酸或受水作用也可產生磷化氫。
A.2 急性磷化氫氣體中毒的主要靶器官爲中樞神經系統和呼吸系統,可伴有心、肝、腎臟器的損害和功能異常。由於這些損害和功能異常往往出現在中樞神經系統、呼吸系統損害後,不單獨發生,故不列入診斷指標條款中。